为了推动全局税收新闻宣传的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提高税收新闻宣传的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把税收新闻宣传的工作推向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局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制度。
一、考核评比的范围内容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的稿件均以正面反映税收各项工作情况为基本原则,并严格按照已印发的《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工作暂行办法》(二国税办字[2001]77号文件)进行新闻宣传稿件的编报。
参加税收新闻宣传考核评比的范围为以下媒体:
中央级: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税务报
自治区级: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
税收新闻宣传稿件的任务数每年年初下达各部门,市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各科室、各分局的稿件任务,按季度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奖励。
二、考核计分方法
以在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税务报、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电台等新闻单位以刊播的消息篇数及获奖级次为统计依据和衡量标准。
(一)人民日报。每刊一篇稿件计30分;发一版的稿件或发其他版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5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5分。人民日报地区版每刊一篇稿件20分。
(二)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钟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30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0分。
(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30分;凡在其它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0分。
(四)中国税务报。每刊一篇稿件20分。
(五)内蒙古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5分。
(六)内蒙古电视台“晚间全区新闻联播节目中”每播出一条稿件10分。
(七)内蒙古电台全区新闻联播节目每播出一条稿件5分。
(八)其他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媒体刊发的稿件,每刊登一篇稿件10分,被二连市委、政府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3分。
(九)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区局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5分;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50分。
(十)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双倍扣分。
三、考核奖励办法
(一)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每刊一篇稿件计500元;发一版的稿件或发其他版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00元;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00元。人民日报地区版每刊一篇稿件300元。
(二)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钟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300元;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200元。
(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300元;凡在其它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200元。
(四)中国税务报。每刊一篇稿件300元。
(五)内蒙古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300元。
(六)内蒙古电视台“晚间全区新闻联播节目中”每播出一条稿件300元。
(七)内蒙古电台全区新闻联播节目每播出一条稿件200元。
(八)其他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媒体刊发的稿件,每刊登一篇稿件300元。
(九)被《国税信息》《税务动态》(国税系统)奖励稿酬50元,《上周要情》奖励稿酬20元,《税收专报》《内蒙古地税》(地税系统)奖励稿酬50元;《内蒙古地税信息》奖励稿酬50元;被二连市委、政府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30元。
(十)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500元;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单独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300元。
(十一)被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追加奖励100元;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局总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追加奖励200元。被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追加奖励500元。
(十二)科研论文超基数报送并被《内蒙古国税论坛》采用、被税务学会进行表彰的,每篇奖励300元。
四、其他
(一)市局年终按发稿篇数得分顺序进行总结评比,并按照考核规定,统一赋分。对年终发稿量名列前的单位,按得分名次顺序通报全局。对发稿多,见报率高,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给予奖励。
(二)奖金或稿酬的发放。稿件被采用刊载后,撰写者或供稿者可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共同署名者分别独立奖励,在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经分管局长签字即可领取奖金或稿酬。
(三)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