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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9-0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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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全局系统固定资产,提高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局机关、基层局、稽查局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局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全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税务经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总局、区局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全局系统各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总局、区局开发的资产管理软件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核算,在登记核算时应严格按照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固定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登记。

第六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全局系统分级监管,全局系统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总局、区局国地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市局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及市局本级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全局系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市局领导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九)编制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十)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对市局机关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市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编报、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局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 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十一条 基层局、稽查局所属办公室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稽查局办公室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基层局、稽查局办公室应设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岗,固定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基层局、稽查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编报、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局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局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局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 接受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对本局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十三条 市局机关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主要包括日常保管、维修和护理,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完全的保管责任;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四)报废或损毁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和办理报废手续;

(五)每半年对使用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与机关服务中心进行实物核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要与市局机关、基层局和稽查局履行税收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市局对市局机关本级、基层局和稽查局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总局、区局国地税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本级按要求编制固定资产需求预算,市局机关服务中心会同财务管理科审核各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按照财务管理科要求提交固定资产相关材料,经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后,财务管理科按要求办理;

(二)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本级机关固定资产状况对本级机关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财务管理科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基层局、稽查局和市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系统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财务管理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科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市局财务管理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固定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六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市局财务管理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基层局、稽查局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科有权调剂使用或者按程序处置。

第二十八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实物管理部门应对调离、离职和退休人员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收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收回固定资产,市局人事科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能收回的固定资产,要逐级报告局领导做出相应处理,属于审批处理的审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实物管理部门要按审批手续折价扣回资产损失,财务管理科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市局机关、基层局、稽查局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总局、区局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基层局实物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送市局财务管理科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总局、区局另有规定外,市局财务管理科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国家、总局、区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局系统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局财管理科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全局系统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全局系统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评估项目根据国家、总局和区局规定,由财务管理科按照评估项目范围、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四十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具体规定按国家、总局、区局要求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全局系统进行资产评估,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二条 全局系统各单位之间以及系统各单位与外部单位的固定资产产权发生纠纷,由各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局党组协商解决。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市局财务管理科的要求做出报告。

市局财务管理科、机关服务中心、基层局、稽查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务管理科与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对市局机关、基层局、稽查局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固定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应当对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层局、稽查局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经市局财务管理科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全局系统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可以根据全局系统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局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基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工需要开展本级机关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科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法维护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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