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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述职述廉制度
〖发布日期:2008-09-0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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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继续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四条禁令》等若干规定,增强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每年至少向纳税人进行一次述职述廉。述职述廉采取纳税人大会的形式,税收管理员当面向广大纳税人述职述廉,由参会的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廉政情况现场进行测评。

               第四条 述职述廉内容包括:(一)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二)遵守《四条禁令》等情况;(三) 围绕群众反映在勤政廉政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四) 向纳税作出廉政承诺。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述职述廉要联系自身业务工作实际,必须实事求是,避免大话连篇,没有实质性内容。如对遵守《四条禁令》情况,要结合税收定额、停歇业户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出口退税等工作中,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的具体行动:拒绝接受纳税人钱、物的次数;拒绝纳税人宴请、礼物的次数;拒绝参加又纳税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的次数;拒绝帮助亲朋好友推销商品或低价购买货物的次数等。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述职述廉活动与税收管理员述职考评工作有机结合。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述职述廉报告书面材料报市局监察室,归入个人廉政档案;纳税人现场测评结果统计后,纳入税收管理员廉政考评结果。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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